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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2日交通事故报告,这样的人性是人性吗?
【事件】9月22日中午12点12分,本人从大坪前往重庆市沙坪坝重庆大学A区,车正常行至石小路加油站下约30处,发现有行人通行城市干道,正从行车道向超车道行驶,因离我车估计有20多米的距离,我本能地从超车道向行车道避让,该行人退回行车道中间位置停滞,我为了避让,再次把车向慢车道退让,当我即将要通过他身后的一瞬间,该行人快速跃上我车,冲击我的挡风玻璃,我在千钧一发之际,刹车、再次向右打方向,在无奈之下,把车控制在车头与道路铁栏杆只有20—30CM的地方,行人从我车滚下在我车都左边路上躺倒,在我即刻下车施救同时,他的手机电话铃响了,他躺在地下看看。我即刻拨通120请求救援;拨通122事故报警;拨通95512事故产险全国服务热线。急救车在几分钟赶到,把该行人送到沙坪坝第三人民医院进行体检,查出身体无大碍,只有软组织损伤,当时医生建议该行人在等候的凳子上休憩观察,在该行人一再要求下,医生同意住院观察,我方本着人道主义的原则,请朋友送钱来。医生要求交1000元压金,我方主动交了2000元压金。当班交警在30分钟左右也赶到事故现场,记录、拍照、问讯现场周围知情人,并请知情人留下姓名和电话。我的车开起紧跟彭警官的车后从平顶山小道前往6支队接受调查。我方本着人道的立场,先后三次带上水果前往病人。
【疑惑】
1、为什么该行人在事故发生地不到30米的地方有斑马线不走,要在有铁栏杆的地方过城市干道?
2、为什么该行人已到快车道后又退回行车道中间滞留,同时我的避让已从车身状况变道已产生?
3、为什么该行人在我车身再次变道后,在我即将要通过他身后的一瞬间,该行人快速跃上我车,冲击我的挡风玻璃,我车上有三人啊?
4、为什么该行人通过体检,查出身体无大碍,只有软组织损伤,当时医生建议该行人在等候的凳子上休憩观察,而该行人却一再要求医生同意住院观察?
5、为什么该行人在我方医院探视、协商、电话中一再述说自己:一会儿是搞平面设计的;一会儿是搞施工中介服务的;一会儿又是帮人开车一天一百的人;一会儿又是自由择业者,到底是什么职业?为什么要改变?
6、为什么该行人在我阐述该事件三种解决方式时:协商、一般程序、诉讼人民法院时,他很想我和我私了,但述说:无职业、无父母、离异、有小孩,要求我给予补偿。难道自己的不幸非要转嫁到一个幸福家庭吗?既然自己身负家庭的重任,又是老驾驶员,自己还要在封闭的城市干道自由行吗?自己的行为对自己和家庭,以及对别人正常的生活、工作、心理、精神造成伤害,难道该行人不知道吗?他的用意何在?
7、为什么该行人告述我,并与之通话的电话号码,在我告述值班警察,值班警察与之通话中他说值班警察打错了电话?他的用意何在?采取不配合的方式,让人深思?
8、在体检后得知该行人的血糖指标22,他说他不知!第一次知道。然而给我谈协商处理时,却说因为有糖尿病三期,伤口恢复的慢一点。我说没有外伤,他却说有内伤。体检报告都没有说,他怎么这样精确?
9、我跟他说,我咨询了我们坪三院外科、全国创伤专家,一致认为这样的软组织伤无大碍,在大医院是不收治住院的,一般都是观测一会。我们给你交住院费是基于人性的考虑,展现当代军人的风尚,观察一下让你放心,也让我们对得起社会。不知你到底想作啥?难道我们的正义被你曲解了?
10、难道驾领三年的驾驶员,在三条道空无一人和车的情况下,避让一个人的能力都没有吗?你跃身冲击我的挡风玻璃的行为居心何在?冲击我车挡风玻璃的后果会怎样,难道号称老驾驶员的人不知道?
【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
1、第七十四条 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2、第七十五条 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3、第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4、【老条款】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5、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感慨】
1、开车就让自己变成低人一头,面对责任的相关方,谁开车、谁吃亏!
2、面对一群酒疯子狂击我车窗时,我无能,只有拨110,在人损害我私权的状况下,我有能、但无能反击。平等吗?因为我坐在车上!
3、面对向我车扑来的“人”,我只能先救治他,给他垫付医了费!“人”命管天!难道我就不是人吗?我的权利何在!
4、在面对违法者逃跑,我冒着身命危险、奋力追赶,结果:逃跑者出了事我要负责,逃跑者被动出事我也要负责,那不是只有让他逍遥法外。
5、我车停得好好、规规矩矩的,有人自行撞上我的车,我还得以人为本!这样的法律到底是在保护说:安分守己的公民;惹事生非的“良民”,这就有点美国飞机在我国领空撞了我们的飞机,我还得赔礼道歉、赔款了事。公理何在?
6、面对交通造事,我不仅不能合法的“按照价赔偿原则”,只能按修复理赔,再有必须在我方赔偿400大样之后,求爹爹、告奶奶的求责人方赔偿仅够低级修复的费用,这不助长了:主动碰撞,碰撞有理、有利的奇妙现象!因为保险公司只对投保车辆的造成的责任承担理赔,无责却变成了弱势群体了!
7、在主干道上一辆“发展号”三轮摩托车的带领下,后面跟着功效发挥10%的车队,向着社会主义的小康大道奋勇前进。我真不知这样的“发展”是不是以科学发展的发展观指导思想制定的规定。保护落后应不是我们的政策制定原则。难道这样极不安全的东西符合以人为本的理念吗?
8、
【损失评价】
一、 假设责任方:
1、 车辆贬值:修复不能等同原值
2、 修车来回路费:
3、 车辆损失评估费:
4、 车辆因修复多耗油费:
5、 修车期间带来的工作时间损失:
6、 心灵和精神损失:
7、 关联人的损失:
二、 假设对应方:(车与车)
1、车辆损失:评估费低于修车费
2、修车来回路费:
3、车辆损失评估费:
4、车辆因修复多耗油费:
5、修车期间带来的工作时间损失:
6、心灵和精神损失:
7、关联人的损失:
三、假设对应方:(车与人)
1、医疗费
2、伤者人员工资(须有效证明)
3、护理人员工资(须有效证明)
4、
1楼 122.88.192.* 发表于 2007年11月1日 11:58:43
兄弟:这个世道我不知道说什么,车是代步工具,开车的时候磕磕碰碰避免不了,出了点小事,那个烦呀,道理呀,根本就没了天理。说开车的人小,没办法,谁叫你有车呢,有车你就忍受着带给你的快感,效率,伴随的自然是无尽的小心,忧心。
2楼 202.160.178.* 发表于 2008年2月13日 08:36:21
反对
3楼 202.160.179.* 发表于 2008年2月13日 08:48:43
支持
4楼 66.249.73.* 发表于 2008年2月14日 16:20:55
支持
5楼 66.249.73.* 发表于 2008年2月14日 16:21:06
反对
6楼 66.249.67.* 发表于 2008年3月12日 07:45:46
支持
7楼 60.28.166.* 发表于 2008年3月22日 01:06:07
支持
8楼 203.208.60.* 发表于 2008年4月26日 09:43:27
支持
9楼 66.249.70.* 发表于 2008年5月3日 11:18:20
支持
10楼 66.249.73.* 发表于 2008年5月9日 21:42:05
反对
11楼 203.208.60.* 发表于 2008年6月4日 17:31:28
支持
12楼 218.29.95.* 发表于 2008年6月22日 21:23:07
嗑瓜子磕出个臭冲,啥人嘛。是碰瓷的吧
13楼 222.218.173.* 发表于 2008年7月15日 13:18:09

值得情疑??????

14楼 121.13.107.* 发表于 2008年8月13日 20:19:44

这种人还有良心吗,他这么喜欢被撞,这次你撞不死他,用不了多久自然会有别的车撞死他,这种人死了和没死没什么两样,死了还好 ,少点人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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