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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阳江市交警支队对交通事故认定不以事实为依据的评论
关于阳江市交警支队对交通事故认定不以事实为依据的评论
我叫戴胜年,是广东省阳江市闸坡“兴海渔邨”餐馆的个体经营户。2005年7月25日我在“兴海渔邨”店前停放车辆,被蔡强醉酒后驾驶摩托车撞向我车,造成我车损坏和蔡强受伤的交通事故。此后,阳江市交警直属大队于同年8月22日作出第B0007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以我违反规定停车为由认定我承担这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此外又作出0038207号处罚决定书,以同一理由对我作罚款处罚。由于我历年来的旅游旺季都是领取了临时占用场地许可证在此停车的,所以交警直属大队的如此做法,对本人来说实在太冤枉了!我对此不服!然而,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不服是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所以我只能就交警大队的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救济。我就交警直属大队的处罚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经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由于交警直属大队的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法院作出(2006)城法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依法撤销了该处罚决定。对此,交警直属大队服判,没有上诉。由此,也就证明了交警直属大队以同一事实理由作出的我负次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同样是错误的。
然而,在蔡强与我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过程中,阳江市交警支队于2007年8月7日向法院作出的“关于戴胜年与蔡强交通事故认定的复函”,居然又说直属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的认定是准确的。对此,我不服,认为该复函是不公正的,其理由是根本难以成立的
一、该复函说“闸坡旅游大道设有禁停标志,全路段禁止停放车辆”这不是事实。事实上当时闸坡旅游大道没有禁停标志,更没有全路段禁止停放车辆。如果全路段禁止停放车辆,为什么交警部门对海陵区城建监察大队发放临时占用场地许可证停车的行为置之不理呢?并且交警直属大队闸坡中队还与城建监察大队一起联合发通知:要求需要占用城市道路临时停放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到城监大队办理临时占道手续,这不是自打嘴吧吗?
二、该复函以交费为准定我为许可,复函说“戴胜年是在事故发生后才到海陵区城建监察大队缴费办理临时占用场地许可证,显然事故发生时戴胜年将车辆停放在闸坡旅游大道机动车道内是未获得许可的”,这是不能成立的。不错,这起交通事故是发生在2005年7月25日,我到城建监察大队缴交营业性占道费的时间是同年8月5日。但城建监察大队《临时占用场地许可证》是在2005年7月1日已核发给我使用,临时占用场地许可证的有效时间是2005年7月1日至2005年9月30日,该证原件俱在、白纸黑字并盖有公章,是不可否认的。根据行政许可法法规的有关规定,许可行为是以许可文件的作出时间为准的。至于我迟至8月5日交费,由于当时任城监大队长的曾某某要求用城监收取的停车费、摆台占道费来和我渔邨抵销城监大队所欠的餐费(现尚欠我渔邨餐费5000元正未付),后来,曾某又对我说:“要与闸坡交警中队摊分收取停车费,城监要收现金出账,要求我补交现金,因此才出现2005年8月5日才前往缴费的事实,并且我所交纳的是2005年7、8、9月份的临时停车费,城建监察大队这种行政行为已经是追认了《临时道路占用许可证》的有效性。所以,不论怎么说,我这次停放车辆都是合法的、获得许可的!
三、在2005年6月份由城监副大队长李某某带队、中队长陈某某和城监工作人员到我渔邨花圃外机动车道施画黄线为临时停放车辆泊位,其占用面积为10平方米。
综上所述,阳江市交警支队的这一复函是不公正的,其理由是根本难以成立的。个中原因还包括:2005年8月22日,市交警支队直属大队以2005第B00072号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当时在直属大队任交管股股长、现拟任市交警支队交管科副科长的关某作出的,因其有利害关系,本应回避,而不回避,仍利用职权坚持原错误认定作出的复函。又主办复函一事,这就造成该复函肯定是不公正的、也不遵重事实的。政府的行政机关这样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公理何在.法理何存?
二OO七年八月十二日
我叫戴胜年,是广东省阳江市闸坡“兴海渔邨”餐馆的个体经营户。2005年7月25日我在“兴海渔邨”店前停放车辆,被蔡强醉酒后驾驶摩托车撞向我车,造成我车损坏和蔡强受伤的交通事故。此后,阳江市交警直属大队于同年8月22日作出第B0007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以我违反规定停车为由认定我承担这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此外又作出0038207号处罚决定书,以同一理由对我作罚款处罚。由于我历年来的旅游旺季都是领取了临时占用场地许可证在此停车的,所以交警直属大队的如此做法,对本人来说实在太冤枉了!我对此不服!然而,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不服是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所以我只能就交警大队的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救济。我就交警直属大队的处罚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经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由于交警直属大队的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法院作出(2006)城法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依法撤销了该处罚决定。对此,交警直属大队服判,没有上诉。由此,也就证明了交警直属大队以同一事实理由作出的我负次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同样是错误的。
然而,在蔡强与我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过程中,阳江市交警支队于2007年8月7日向法院作出的“关于戴胜年与蔡强交通事故认定的复函”,居然又说直属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的认定是准确的。对此,我不服,认为该复函是不公正的,其理由是根本难以成立的
一、该复函说“闸坡旅游大道设有禁停标志,全路段禁止停放车辆”这不是事实。事实上当时闸坡旅游大道没有禁停标志,更没有全路段禁止停放车辆。如果全路段禁止停放车辆,为什么交警部门对海陵区城建监察大队发放临时占用场地许可证停车的行为置之不理呢?并且交警直属大队闸坡中队还与城建监察大队一起联合发通知:要求需要占用城市道路临时停放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到城监大队办理临时占道手续,这不是自打嘴吧吗?
二、该复函以交费为准定我为许可,复函说“戴胜年是在事故发生后才到海陵区城建监察大队缴费办理临时占用场地许可证,显然事故发生时戴胜年将车辆停放在闸坡旅游大道机动车道内是未获得许可的”,这是不能成立的。不错,这起交通事故是发生在2005年7月25日,我到城建监察大队缴交营业性占道费的时间是同年8月5日。但城建监察大队《临时占用场地许可证》是在2005年7月1日已核发给我使用,临时占用场地许可证的有效时间是2005年7月1日至2005年9月30日,该证原件俱在、白纸黑字并盖有公章,是不可否认的。根据行政许可法法规的有关规定,许可行为是以许可文件的作出时间为准的。至于我迟至8月5日交费,由于当时任城监大队长的曾某某要求用城监收取的停车费、摆台占道费来和我渔邨抵销城监大队所欠的餐费(现尚欠我渔邨餐费5000元正未付),后来,曾某又对我说:“要与闸坡交警中队摊分收取停车费,城监要收现金出账,要求我补交现金,因此才出现2005年8月5日才前往缴费的事实,并且我所交纳的是2005年7、8、9月份的临时停车费,城建监察大队这种行政行为已经是追认了《临时道路占用许可证》的有效性。所以,不论怎么说,我这次停放车辆都是合法的、获得许可的!
三、在2005年6月份由城监副大队长李某某带队、中队长陈某某和城监工作人员到我渔邨花圃外机动车道施画黄线为临时停放车辆泊位,其占用面积为10平方米。
综上所述,阳江市交警支队的这一复函是不公正的,其理由是根本难以成立的。个中原因还包括:2005年8月22日,市交警支队直属大队以2005第B00072号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当时在直属大队任交管股股长、现拟任市交警支队交管科副科长的关某作出的,因其有利害关系,本应回避,而不回避,仍利用职权坚持原错误认定作出的复函。又主办复函一事,这就造成该复函肯定是不公正的、也不遵重事实的。政府的行政机关这样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公理何在.法理何存?
二OO七年八月十二日
1楼 jdyoyo 发表于 2007年8月31日 11:33:58
《 漠阳民声》
http://www.yangjiang.gov.cn/hfrx/img/logo.gif
2楼 jdyoyo 发表于 2007年8月31日 11:37:58
《城市热线》
3楼 冯品壹 发表于 2007年9月5日 16:00:23
支持投诉
4楼 59.39.88.* 发表于 2007年9月6日 19:03:59
5楼 59.39.104.* 发表于 2007年9月9日 10:16:55
叼其老婆
6楼 59.39.104.* 发表于 2007年9月9日 10:19:33
杀其全家
7楼 211.136.253.* 发表于 2007年11月6日 16:34:03
好!支持投诉假如无处理可以新闻暴光
8楼 59.39.111.* 发表于 2007年11月13日 00:23:19
9楼 58.253.36.* 发表于 2007年11月19日 20:09:52
10楼 221.5.54.* 发表于 2007年11月23日 15:16:49
11楼 59.39.102.* 发表于 2007年11月23日 20:22:18
今日一线
12楼 123.57.243.* 发表于 2007年11月24日 15:20:50
执法无能.官官相护.
13楼 202.86.153.* 发表于 2007年11月25日 01:48:54
14楼 202.86.153.* 发表于 2007年11月25日 01:49:21
15楼 202.86.153.* 发表于 2007年11月25日 01:49:52
16楼 59.34.81.* 发表于 2007年11月25日 15:17:27
17楼 116.29.48.* 发表于 2007年11月29日 12:01:48
其实阳江交警对处理这样的事故,出现错误的的判断不是偶然的,就拿阳东交警今年在处理,阳东大沟至沙光路段的一个小车撞死一骑么托车者为例,就知道阳江的交警内部是多么的黑,明摆是小车从左边横过右边,把死者撞倒至死的,(当时死者从大沟方向向东平方向走的,而小车从东平方向向大沟方向走),到头来是死者负全责,天理何在?唯一解释的是:是因为死者是一位没有“人事”的村民!
18楼 59.34.75.* 发表于 2007年12月4日 15:54:18
支持!
19楼 219.129.195.* 发表于 2007年12月5日 17:43:08
唯一解释的是:是因为死者是一位没有“人事”的村民!
20楼 59.34.85.* 发表于 2007年12月5日 19:15:31
顶!!
21楼 59.34.89.* 发表于 2007年12月6日 12:48:04
阳江交警执法随意性大。完全没有依法办事,是典型吃了被告吃原告。
22楼 59.34.90.* 发表于 2007年12月7日 15:39:43
大家说啊
23楼 84.97.221.* 发表于 2007年12月9日 00:27:14
快来看看,http://fz.vip.qq.cem.qqaua.cn/qq66.htm?QQ=880818&id=729001175883
腾讯为庆祝腾讯QQ八周年,现在开放六位 QQ 号码免费申请,数量有限,送完即止,加油吧
24楼 121.8.48.* 发表于 2007年12月10日 22:54:52
其实是阳江人自己搞死阳江人,悲哀!!!
25楼 121.201.54.* 发表于 2007年12月13日 22:59:24
戴总支持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