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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设违法!!!
上交所是能够行使某些行政权力的法人。 券商是行政许可--创设权证的申请人。持有沽权的沽民是行政许可的利害关系人。券商的无对价创设,使原持有人的沽权大幅贬值。批准创设权证依据的是《权证管理暂行办法》,它必须遵守法律地位高于它的《行政许可法》,与其发生抵触无效。《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批准创设数十亿同场交易的沽权,上交所告知权利了?听证了?根据《行政诉讼法》:该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应该判决撤销并且赔偿!

南航权证上市后三个涨停板上普通股民想买都买不到,第四天国家让广大股民买到的就是巨量的零成本卷商创设权证。当初南航向流通股股东派发权证,其实是为了弥补偏低的股改对价,弥补的对象是流通股股东。现在券商亦来抢夺流通股股东的一份羹,不仅增加了权证的份额,更影响到其交易价格,本应由流通股股东享受的股改对价,现在则被“转移支付”到了券商身上。象南航这样的亏损大户在欧美成熟市场,早就变成几毛钱的仙股了(以前网易在美国不是也到了0.9以下吗),我们买沽权就是看到了这种可能性,难道这就可以成为政府打压的理由。可怜6.26日在2.4以上买入的各位,现在需要2个涨停以上才能解套,投资更谈不上。
作者: 60.191.118.*
序上海证券交易所创设权证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1.权证作为上市公司股给对价,上海证券交易所没有权利核准权证的创设发行,如要创设也许经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没有权利核准权证的创设发行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市违法行为。2.允许券商创设,而将中小投资者举之门外,违背了证券市场的公平原则,暴富了券商,令中小投资者倾家荡产,输的血泪痕痕,3.创设的流程也很不规范,往往是突袭式的,信息披露不公正。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强烈药酒证监会予以调查此事,保护中小投资者利
从《公司法》的角度看,当初建立权证制度的前提是为了配合股权分置改革,基于在相关股东大会上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决议,完成了最初的权证发行,为了权证的流通,证券交易所建立了权证交易市场,但最初的发行者是上市公司或非流通股股东。为了便于创设,证券交易所把权证发行人规定为证券发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这实际上已经将权证发行人的范围扩大了,而其后权证市场的局面,却是第三人反客为主地大量进行权证创设,也同正股、正股所在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受益无关,沦为纯粹的、为佣金而存在的交易工具。

券商高位创设卖出,低位买回注销,是否也存在操纵市场行为的可能性,是否是做明庄? 如果是做明庄,那证券法规定不允许任何机构或个人做庄股票!那券商就应是违法!而如果不是,券商创设权证待价而沽的行为,与做庄在低位收集筹码,拉高出货的行为又有何区别! 上交所出台创设机制是防止投机,保持权证价格的相对稳定,而创设后,权证的投机性反而更大,权证的价格反而波动更大,这其中是否有券商在兴风作浪就不得而知了!但券商们钻了法规的空子是很明显的,它们利用创
设完成了做明庄的角色,而且还从根本上跳过了做庄低价收集筹码的阶段,而直接是高位派发的阶段!

近几个月,中国权利部门对证券市场进行了多次行政调控.直接导致中国股票市场大幅震荡,打击股民信心,使股民损失严重,甚至倾家荡产,大量QFII资金成功抄底,成为许多股票的大庄家.行政调控需要更科学、更合理、更合法的运作,这种卖国、害民的政策还是少出的好。特别是无限量创设调控使得权怔市场混乱、违反市场规律,导致许多按正常经济规律买卖的小损失惨重,经济市场混乱、社会秩
混乱,违反和谐社会的主旋律~~~

上海证交所在核准权证创设人创设权证时,多次违反自己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影响了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规定,权证发行申请经本所核准后,发行人应在发行前2至5个工作日内将权证发行说明书刊登于至少一种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事实上,上交所核准创设的权证,均未按规定在发行前2至5个工作日内将权证发行说明书刊登于至少一种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交所核准权证时违规,负有责任。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规定,权证上市申请经本所核准后,发行人应在其权证上市2个工作日之前,在至少一种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披露上市公告书。上交所核准创设的权证时,未按规定在权证上市2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披露上市公告书。上交所核准权证时违规,负有责任。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在本所上市的权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约定权证类别、行权价格、存续期间、行权日期、行权结算方式、行权比例等要素;(四)自上市之日起存续时间为 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上交所核准创设的权证,均未注明存续期间。负有责任。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权证发行人不得买卖自己发行的权证,标的证券发行人不得买卖标的证券对应的权证。上交所创设权证的创设人创设后高价卖出,再低价购回注销权证,绝对是在买卖自己发行的权证。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国证监会及其设立的上海证监局,对上交所权证创设权证核准中出现明显的违规行为未加以制止和纠正,是严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应该承担行政不作为的责任。

股改对价权证与卷商创设权证为何同码交易?
卷商可以无限量创设注消,股改对价的价从何而来?
南航流通股股东股改时被误导欺骗.
违反合同法.
企业净资产不可能都是现金,必然贷款炒股,向银监会举报!
中信证券净资产:636.33-499.81=136.52亿,权证创设不能超过净资产的30%即40.96亿

现在中信累计创设(未注销)的权证有:

1、2006年10月11日创设的580008国电 JTB1 600万份 行权价4.8元,应缴的保证金为4.8*600=2880万元

2、2007年6月27日创设的580997招行CMP1 54200万份 行权价5.48元,应缴的保证金为5.48*54200=297016万元

3、2007年6月29日创设的580989南航JTP1 30000万份 行权价7.43元,应缴的保证金为7.43*30000=222900万元

4、2007年7月16日创设的580989南航JTP1 20000万份 行权价7.43元,应缴的保证金为7.43*30000=148600万元

以上合计创设的权证应缴的保证金总额为28800+297016+222900+148600=671396万元/10000=67.14亿元>40.96亿元

比创设权证规定的多26.18亿元,超额63.92%
1楼 60.20.14.* 发表于 2007年7月19日 11:07:59
招行姑姑.我要跳楼了.......
2楼 61.242.199.* 发表于 2007年7月19日 23:26:18
光辉足迹 人民的《宪法》

   

  杭州北山路,一幢别致的小楼掩映在青山绿水之间。

新中国建立初期,在这座当时叫做葛岭山麓30号的建筑内,由毛泽东主席亲自领导的宪法起草小组,完成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并经1954年9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从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有了国家根本大法的保障。

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会议,讨论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的问题,决定成立以毛泽东为主席,朱德、宋庆龄、李济深、李维汉等32人组成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年底,中共中央又决定成立宪法起草小组,由毛泽东任组长。

“为起草《宪法》,毛主席于1953年年底来到杭州。”当时担任警卫任务的原杭州市公安局老领导易成铸回忆说:“主席工作很紧张,经常通宵达旦。休息时,主席喜欢爬山。”

有一天,毛主席从玉皇山西北坡下来,径自踏着杂草朝灌木丛生的野地走去了。走着走着,前面没有了路。工作人员建议往回走。主席大手一摆,说:“往前走!没有路,我们可以走出一条路来。”

在杭州的日子里,毛泽东领导的起草小组,就是要在原来“没有路”的地方“走出一条路来”,把全国人民的意志集中地体现在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里。“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毛泽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宪法》草案四读稿经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后,1954年3月,毛泽东离开杭州回到北京。随后,草案先后经过宪法起草委员会、中央和地方政府机关、社会各界8000多人的讨论、修改,再向全国公布,交付全国人民讨论。有关资料表明,全国人民的讨论历时两个多月,共有一亿五千多万人参加,提出了1180420条修改和补充意见及建议。这部《宪法》真正是全国人民智慧的结晶,是人民民主的产物。

今年81岁的邱清华同志,当时任中共温州地委副书记,是参加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1197名代表之一。在接受我们采访时,他抚摸着珍藏了近半个世纪的那本大红绢面精装本《宪法》说,这部《宪法》在大会上获全票通过,每个代表都激动万分,因为她“是全国人民制定的,每一条都代表着人民的利益,每一条都是人民幸福生活的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自颁布以来,经历8次修订。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浙江大学法学院院长李龙说,每次修宪都是在坚持我国国体、政体即人民当家作主地位的前提下,根据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作一些具体内容的增、改,从而健全和发展我国民主法制建设。1982年的修宪,确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最近一次修宪是在1999年,这次修宪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翻开了我国民主法制史上崭新的一页。

到今年3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制定了390多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制定了800多件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制定了8000多件行政法规。

如今,以宪法为核心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3楼 210.75.30.* 发表于 2007年7月29日 15:06:20
上面的貼子寫的好!中国证监会及其设立的上海证监局,对上交所权证创设权证核准中出现明显的违规行为未加以制止和纠正,是严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应该承担行政不作为的责任。
4楼 202.160.178.* 发表于 2008年2月3日 08:24:19
支持
5楼 202.106.88.* 发表于 2008年3月8日 10:4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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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202.106.88.* 发表于 2008年3月8日 10:45:43
反对
7楼 202.106.88.* 发表于 2008年3月9日 12:3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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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202.106.88.* 发表于 2008年3月9日 12:3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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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202.106.88.* 发表于 2008年3月23日 22:5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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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59.108.229.* 发表于 2008年5月28日 15:5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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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59.108.229.* 发表于 2008年5月28日 15:5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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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66.249.67.* 发表于 2008年5月31日 07: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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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203.208.60.* 发表于 2008年5月31日 07: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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