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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浦东建设公司第二大股东许尚龙和吴娟玲于2007年9月10日以2003 年4月张桂平受让陈静股权涉及争议为由,以张桂平为被告向江苏高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原告在被告非法侵吞的浦东公司15%股权中,依法应享有的份额;以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依法享有的苏宁环球(000718)840.68万股的股份(该股份现金置换价值为人民币2.00167671亿元)。2008年1月27日,江苏省高院判决原告关于被告张桂平侵犯其分配陈静股份权利并应予以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决定不予支持;并判决驳回原告许尚龙、吴娟玲的诉讼请求。目前,原告已经许尚龙、吴娟玲因不服本次判决,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张桂平尚未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受理该上诉的通知。
评论:
江苏高院已判定张桂平一审胜诉,我们认为二审张桂平胜诉概率较大:2008年1 月,江苏高院已经就本案作出裁定:2003 年4 月张桂平受让陈静股权事项法律性质为股东确认书。作为公司董事长的张桂平起草了该股东确认书并签名,并传递给所有股东请求确认,构成合同的要约,许尚龙、吴娟玲并未签字成为合同当事人,该股东确认书对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其也无权依据该股东确认书要求其他股东向其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张桂平以11 名股东的名义向公司融资收购陈静股份,系其个人借用他人名义实施借款行为,只获得除许尚龙、吴娟玲外其他股东的同意授权,而未获得许尚龙、吴娟玲的同意和认可,因此,许尚龙、吴娟玲不需要为张桂平的借款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同理,许尚龙、吴娟玲也不能因张桂平的借款行为而获得分配陈静股份的权利。综上,张桂平未按确认书的约定向许尚龙、吴娟玲分配陈静股份不构成侵权,也不应当向许尚龙、吴娟玲赔偿经济损失。我们咨询了相关法律顾问,认为,江苏高院判决符合合同法相应规定和要求,许尚龙和吴娟玲沟通张静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无权享有和承担张桂平受让行为的权利和义务,除非许尚龙等能在二审中提出其他有利证据,否则翻案的概率非常小。
好事多磨,该事项可能影响再融资进程,时间为2-3 个月。我们认为,虽然张桂平胜诉概率较大,但是由于资产注入项目不能具备任何法律瑕疵,证监会在最高院判决未明确前,可能会将公司再融资事项押后处理。根据有关规定,最高院在立案之日起3 个月审结,由此导致再融资批复可能被推迟。
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不受影响,不考虑再融资公司RNAV 为20.63,不考虑房价上涨,08 年收益为1.2,09 年收益为2.3,目前股价具备安全边际,维持买入评级。不考虑公司再融资进程,我们对公司现有项目包括南京天润城、吉林天润城、上海淀山湖和无锡项目等进行重估,房价涨幅按照近三年年均上涨5%计算,贴现率按8%计算,严格扣除土地增值税和其他相应税金,公司每股RNAV 为20.63 元,目前,开发类上市公司普遍的RNAV 溢价在1.5 倍-2 倍,因此,即便是不考虑资产注入,我们认为目前股价具备一定安全边际;另外,我们在不考虑公司现有项目价格上涨的情况下,公司08 年和09 年的业绩为1.2元和2.3 元,目前股价对应08 年的PE 为19 倍和10 倍;如果结算均价下浮5%,公司的业绩变为1.16 与1.9 元;如果均价下浮10%,公司业绩变为1.1和1.7 元。我们认为,公司目前股价已经相当安全,维持买入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