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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的决议,由全体参加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后实施,表决采用一股一票的原则,即每股股份有一表决权法。商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法。商这里的表决权原则是一股一票,不是一人一票,一人持有多少股,即有多少表决票法。公司因经营的需要而合并﹑分立或解散,抑或公司要修改公司章程而召开的股东大会,对此作出决议的票数要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生效法。 表决权是股东的权利,股东可以放弃表决权,但必须服从股东会议决议的内容,如果股东因某种原因不能出席股东大会,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出席股东大会和行使表决权,但是代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时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股东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可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股东的权利法。 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提交大会讨论的事项,应作好记录,记录在决议表决前交董事会成员查阅并签字确认,每次会议记录册都应当和出席会议的股东名册及委托书一并汇集,由专人负责,列入公司的档案保存法。股东大会会议期间,每个股东都有权充分发表个人的意见,但不得强加于人,决议在充分讨论后提交大会按上述程序表决法。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最低法定人数的多少直接关系着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结果。从我国现行《公司法》来看,自始至终没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即“议事定足数”,只规定了对决议决定足数,即“议决定足数”。按法律的基本逻辑进行推理,法律上无规定的即视为没有要求。这就意味着召开股东大会会议时,无论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是多少,也无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数是多少,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均为有效,所作出的决议只要符合“议决定足数”的规定即可。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公司立法的一大缺陷。一方面,它不仅使股东大会决议可能违反资本多数决原则,而且使大股东可能轻而易举地操纵股东大会,从而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另一方面,它进一步降低中小股东行使表决权的积极性。在公司实际运作中,股份公司普遍存在着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会议积极性不高的现象,如果公司法不规定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那么,中小股东漠不关心公司事务的情况就会进一步得到助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