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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7号》、《山东证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通知》等有关要求,为了严防发生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特制定《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专项制度》。具体内容如下:一、成立机构,落实责任成立公司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工作领导小组,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任副组长;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为组员。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公司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总经理是第二责任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具体经办财务人员为直接责任人。二、加强财务日常监控由公司总经理牵头,、财务总监及财务经理具体负责,加强公司财务过程控制,对公司日常财务行为进行监控,防止发生资金占用。在审议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董事会上,经营层应当向董事会报告大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并在定期报告公布前10天向山东证监局报告关联占用情况。三、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未经董事会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发生大股东资金占用或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董事会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涉及金额巨大的,董事会将召集股东大会,将有关情况向全体股东进行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对防止大股东资金占用问题的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08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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