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998年7月28日,本公司与大钢集团签订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根据协议,大钢集团向本公司出租本公司生产及行政设施所使用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期限喂50年。本公司每年向大钢集团支付租金334万元人民币,在每年1月30日前支付。大钢集团无权提前终止
摘自 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公告书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