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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除权价计算”与“对该价格进行除权处理”完全是两回事。欢迎指正。
“按除权价计算”与“对该价格进行除权处理”完全是两回事。 举个例子吧:凯恩股份第一大非流通股股东凯恩集团承诺:其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价格不低于11.74元(考虑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除权和分红因素后凯恩股份股票的历史最高价),若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至出售股份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对该价格进行除权处理。2006年6月1日实施2005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后,2006年6月7日减持价格调整为11.68元。————————则对该价格(11.74元)进行除权处理(11.68元) 而大亚科技出售价格:为保持大亚科技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股价的稳定,大亚集团承诺在前述承诺期(法定限售期一年)期满后,24 个月内在保荐机构的监督下,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出售其所持股份,其出售价格不低于每股12 元(因公司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新股及派现时,按除权价计算)。————————按除权价计算按文字上的含义,任何情况下,减持不能低于12元(不管大股东原义如何,文字的意思就是如此)。要不然,其表述应为“复权”而非“除权”,否则,因此产生的损失可向公司索赔。